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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电梯安装修理商会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重庆市电梯安装修理商会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重庆市电梯安装修理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于2021年7月24日召开,会上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电梯安装修理商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电梯安装修理商会章程》
重庆市电梯安装修理商会 2021年9月27日
重庆市电梯安装修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电梯安装修理商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ELEVATOR INSTALLATION AND REPAIR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CEIC。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在我市从事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修理、改造和维保、配套件及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主体,团结全市非公有制电梯安装、修理相关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从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搭建起重庆电梯安装、修理平台、产业聚集平台、移动互联平台、人才培养平台,共谋优势互补、共赢共利之路,推动我市电梯安装、修理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工商联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办公地点: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1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装、修理行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履行社会责任。 (二)研究探讨电梯安装、修理行业的发展规律、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技术发展趋势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电梯安装、修理企业的诉求,为政府制定采购招投标和行业性等政策法规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帮助会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四)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加强商会网站建设,收集和分析国内外对电梯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电梯行业科技成果和本地电梯企业的产品、科技等成果展览展销等服务。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电梯安装、修理企业科研力量,努力帮助本行业企业向国内外推荐宣传先进可靠的重庆电梯相关产品及零配件。 (七)开展行业技术咨询、评估论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强与各省市行业协会商会和本市内行业协会商会交流联系,开展电梯安装、修理相关商务合作。 (八)积极开展技术与管理的交流活动,按规定举办展览会、学术报告会、技术讲座及有关标准、法规宣贯等各种培训班,帮助商会成员掌握市场脉动,提高经营决策能力。通过组织培训学习提升电梯安装、修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九)开展行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我市从事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修理、改造和维保、配件及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外地驻重庆市的企事业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商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违反本章程的给予警告;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两次及以上违反本章程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经商会沟通后任然无视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1年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2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均应采取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全体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本商会经费开支,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参加和开展商会各项活动。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决定卸任或被罢免。 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报告。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实体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另以文件形式公开发布会员缴纳会费的具体标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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