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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简介
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重庆市电梯安装修理商会 受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法律事务聘用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聘请期限:聘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日止,为甲方提供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为甲方及甲方会员提供无偿增值服务的服务项目: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欠款追偿合作服务机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为甲方以及其会员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一条 主要服务项目: 1、为甲方提供前置风险预警咨询(如企业资信急剧恶化,行业金融政策变化及企业自身合同履行等前置性风险预警咨询); 2、应收款账龄管理; 辅助服务项目: (1)就甲方与他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提供意见或建议; (2)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与他方的重大商务谈判; (3)提供与甲方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信息; (4)应甲方要求对将由甲方开展的重大商业活动出具法律建议; (5)应甲方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 (6)经甲方授权发表律师声明; (7)应甲方要求,对其甲方进行工商资信调查工作; (8)应甲方要求对甲方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第二条 人员安排: 乙方安排服务工作人员不少于一名,甲方指定联系人 文莉娜 负责与乙方服务工作人员对接,乙方服务工作人员应及时完成甲方日常性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甲乙双方工作联动协调,暂定乙方服务人员 黄美琪18225077013 为甲方提供现场服务,其他时间可提前预约,如需调整,以甲方通知为准。 为甲方及甲方会员有偿提供的服务项目: 具体案件合作方式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代理催收追缴已到期或逾期的买卖合同等货款债权案件,在下列第 (一)、(二)、(三)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一)一审;(二)二审(再审);(三)执行。 如案件涉及反诉,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反诉金额不计入本合同权益。 第二条 乙方的代理阶段及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向付款义务人追回财产权利 乙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与付款义务人协商,参与调解,和解。 (2)甲方委托乙方为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为二审阶段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执行阶段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 (5)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采用刑事程序,追回财产权。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五项代理工作,乙方有权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介绍本合同所涉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等费用,不得单独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3.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书面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5.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律师有权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甲方委托事项违法或甲方要求律师进行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代理。 2.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3.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4.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5.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对甲方尚未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乙方有权继续追收。 第五条 乙方的应收款法律催收代理方式: 乙方常规性应收款法律催收代理为全风险代理,即乙方代垫诉讼费、保全费等办案费用,甲方在货款追回前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已在办案件、执行阶段案件、涉及质量纠纷案件、经乙方预判被告方已无还款能力等特殊案件除外)。 特殊案件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律师代理费及办案费用的约定: 案件收费方式:个案收费在每个案件签订的《诉讼移交单》中单独约定。 第七条 财产权利实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货币到达指定账户; 2)收到票据凭证; 3)以协议、控制或登记的形式取得土地、房屋、车辆、股权等; 4)以其他形式取得财产权益。 第八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无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书面通知终止服务协议时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与债务人、付款义务人调解、和解、撤诉或者减少、放弃权益;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对乙方的委托;甲方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能提供而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行为;甲方不得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律师服务费及乙方代垫费用。 如甲方有前述行为,甲方自行承担所有不利后果,且视为乙方已办结完毕全部委托事项,乙方有权以本合同中约定的财产权益计收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及乙方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案件保函等费用,同时以前述费用总额为基数自乙方接受本委托之日起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计收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有违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拒付律师服务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乙方律师违法、严重违约或者不胜任顾问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另行更换律师或解除委托协议,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通讯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15-3 联系人: 文莉娜 联系电话: 15102326708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以双方签订的《诉讼移交单》为准。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订定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若有效期满后双方仍愿继续合作,则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聘期内乙方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商会会员的诉讼案件收费由需方和乙方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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